故意殺人後自首能判死刑嗎?
一、故意殺人後自首能判死刑嗎?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實踐中有自首情節的會從輕處罰,一般不判死刑。
但是,要注意:
1、自首如何認定。主動到公安機關,沒用警察抓,只能叫投案,投案不等於自首,投案完了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問題,那纔是自首。如果投案後隱瞞事實,故意說謊,可不認定爲自首。
2、即使有自首情節也要看具體案情,行爲的惡劣程度:影響惡劣,手段殘忍,或是有其他後果的,也可能判死刑。
3、轉移存款你不用擔心,因爲銀行有交易記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對方家屬退還存款,賠償被害人,法院會進行調查,認定存款的所有人、轉移時間等情況,如果家屬拒不退還,你可以要求法院對對方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4、如果對方過錯在先,收集一切有利的證據。
二、實施間諜行爲有自首
《反間諜法》關於獎勵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國家對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實施間諜行爲,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間諜罪有三種客觀表現:參加間諜組織;雖未參加卻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所謂間諜組織,通常指外國政府或敵對勢力設立的,以收集我國情報爲主,有時也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經過一定程序成爲該組織的從事間諜活動的正式成員。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雖然沒有參加該間諜組織成爲其正式成員,但是一次或數次的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指示,爲其進行收集、刺探、竊取、提供我國情報的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是指採取各種方式,向敵人指明其所要轟炸或者攻擊的我方目標的位置、特徵等,爲敵人提供方便。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設立了間諜罪,間諜罪,就是幫助其他的國家做事,一般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一般人也構成該罪,如果一個自然人構成間諜罪,其中有立功或者是自首情節的,也應該給予一定的減輕和從輕的處罰。
自首和立功這兩個名詞是經常會捆綁在一起的,所以也很容易讓人們混淆,自首,就是自動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是公安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罪行,也可以是還沒有控制住的罪行,立功,是揭發別人的犯罪行爲,所以還是存在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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