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中斷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中斷是怎麼規定的?
追訴時效期限內,又犯了新罪,前罪的追訴時效會中斷的。
《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怎麼確定?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三、刑事案件追訴期內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追訴時效的中斷只能是嫌疑人在法定追訴時效內實施了新犯罪行爲,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最少是5年,如果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訴時效雖然是20年,但是超過20年之後,有關部門認爲必須追訴的,可以報請最高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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