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行政訴訟中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個重要的區別是,民事訴訟時效有中斷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沒有,僅有時效延長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惜行政訴訟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正因爲行政訴訟沒有時效中斷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滿後的信訪是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延長的。行政訴訟時效的開始仍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或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計算。
二、行政訴訟是否有時效要求?
行政訴訟則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法定的時效,那麼即使法院受理了、具體行政違法,起訴人也無法勝訴。
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爲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爲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
2、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爲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爲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三、行政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規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中斷的,但是必須要符全法律規定的條件,在提起中斷的時候就應該要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法院纔會進行受理,任何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就要看案件的本身情況是怎麼樣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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