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即使大家都想有一個和平安穩的生活,也偶爾會發生天災人禍。而人爲犯罪的種類有很多種,但不管是哪一種,都會帶來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今天,小編要和大家談的就是人爲縱火。那麼,關於縱火罪量刑有着怎樣的規定呢?一起隨小編去了解一下吧!
縱火罪應如何量刑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放火罪只要行爲人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爲。所謂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將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爲,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爲,如電廠值班人員發現火災隱患時,不採取措施以致引發大火。其次,放火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是構成本罪之關鍵。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際危害公共安全,即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雖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已有引起這種結果的危險。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構成放火罪。
2、邪教組織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自焚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處。行爲人焚燒自己的財物一般不構成本罪,但明知焚燒自己財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實施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3、行爲人以放火的方法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等,把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相應犯罪,而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想象競合犯,一般認爲,應當按較重的放火罪定罪處罰。
4、放火焚燒交通工具、設施以及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法條競合犯,應按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定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的犯罪,而不定放火罪。
5、本罪屬於危險犯,只要放火行爲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即目的物開始獨立燃燒,就構成本罪既遂。
6、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便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好的資料與法律性知識了。由此可見,縱火罪量刑還是很嚴苛的,不管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都會被判有期徒刑,少則三年,多則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爲縱火是能造成最嚴重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的違法行爲之一,極其的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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