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故意殺人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作爲、不作爲均可構成。以不作爲行爲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 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爲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爲人負罪責。
二、故意殺人罪的其他構成要件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如何判斷
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爲故意。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爲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爲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爲了追求一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爲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 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故意殺人罪在客體要件上,指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利,而在客觀要件上指的是剝奪了他人生命的行爲,在主體上指的是一般的主體,一般指的是年滿了14週歲以上,而在主觀上,必須有故意行爲,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故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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