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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有幾種類型,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緩刑有幾種類型,適用條件是什麼

緩刑有幾種類型,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緩刑的類型

1、根據可以宣告緩刑的刑種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爲自由刑緩刑、罰金刑緩刑和附加刑緩刑。

2、根據暫緩的具體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爲緩宣告的緩刑和緩執行的緩刑。其中,緩宣告的緩刑又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在對犯罪人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已經作出裁量後再暫緩宣告刑罰,另一種是還沒有對犯罪人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作出裁量便暫緩宣告刑罰;

3、根據緩刑法律後果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爲導致原判決喪失效力的緩刑和導致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緩刑。

4、根據在緩刑考察期間對被緩刑人是否設定考察事項和特定義務,可以分爲普通緩刑、附考驗期的緩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勞動義務的緩刑。

(二)適用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爲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有哪幾種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爲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因此,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緩刑作出四種不同的分類方式,而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以及依法大幅度減輕處罰後的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非監禁刑。對於依法減輕處罰後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嚴格控制緩刑適用。

標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