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內犯罪是否可以再適用緩刑
我們知道緩刑是一種執行刑罰,要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話,對於新犯的罪是否還能再使用緩刑呢? 這是大衆一直以來都比較關注的問題,下面,小編就來爲大家詳細解答。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筆者認爲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刑法關於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爲“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後罪數罪併罰後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併罰後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麼,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說顯然更大。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
綜上,對於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
透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犯罪分子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的話,那麼對於新犯的罪是不能再適用緩刑的。因爲再次犯罪,說明犯罪分子本身的人身危險性是比較高的,要是再對新犯罪適用緩刑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更多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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