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假釋
一、服刑人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假釋
1.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
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中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後才能適用假釋,因爲只有透過一定時間的刑罰執行,才能確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現,是否會再危害社會。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刑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二、假釋需要考驗期限嗎?
需要。假釋考驗期限,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並在一定期限內對其考驗的期限。
考驗期限(要把實際執行期限與假釋考驗期限區別開,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宣告之日起執行;
(2)有期徒刑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3)無期徒刑考驗期限爲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根據規定,對在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其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確定的先減後並原則實行並罰。也就是說,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後罪新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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