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判緩刑開除公職嗎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來講纔會說有公職在身,而現實中即使作爲國家工作人員也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然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過要是此時同時被判緩刑的話,那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判緩刑開除公職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國家工作人員判緩刑開除公職嗎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
爲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
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的規定,及第四條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於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的規定,您的朋友被判緩刑後,不一定被開除公職。
《國家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對於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犯罪分子,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到底違反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刑法未規定,只籠統規定一個“情節嚴重”,這十分不利於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應當將情節嚴重、違反何種法律、法規明確化,甚至量化。我們認爲借鑑國外有關立法例,可將以下情形規定爲情節嚴重:
其一,緩刑犯嚴重、持續或者多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行爲。
其二,緩刑犯持續或者多次脫離考察機關的監督管理,並因此有理由懷疑他將再次危害社會或者犯罪。
其三,雖未構成犯罪,但嚴重違法,且屢教不改,達到可以處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程度的。
2、緩刑撤銷的基本價值是迫使緩刑犯遵守監督考驗制度,積極改惡從善。但對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緩刑犯,緩刑撤銷應慎重使用。
我們認爲,對雖具撤銷緩刑之可能性,但其情節並不重大,還可使用其他手段來矯正時,可以規定“緩刑延長期”制度,即對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緩刑犯延長一定緩刑考驗期,當延長緩刑考驗期的措施不足以懲戒緩刑人員時,行爲人有繼續違反緩刑監督管理的行爲,可以撤銷緩刑。
由於在處罰的時候同時被判緩刑的話,此時可以暫時不用執行所判刑罰,而要是經受住了考察的話,那就是不再執行了。不過此時對於有公職在身的人來講,就比較擔心自己的公職是否會被開除了。究竟判緩刑開除公職嗎?其實這不一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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