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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適用對象是誰?

一、刑事訴訟迴避適用對象是誰?

刑事訴訟迴避適用對象是誰?

刑事訴訟迴避適用對象是審判人員,書記員,偵查人員以及具體的鑑定人員等。

(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應當迴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3)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參與討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

(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二、迴避適用哪些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迴避制度是有非常明確的管理規範的要求的,比如說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情況之下都是不一樣。主要就是因爲會帶有主觀上的偏見,可能會影響公正審判。

標籤:刑事訴訟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