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才立案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其中,“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對自己經手管理、運輸、使用的珍貴文物,不認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對可能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隱患,不採取措施,情節惡劣的行爲。
“後果嚴重”主要是指造成損毀的文物價值昂貴、損毀的文物數量大、面積廣,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況嚴重等情形。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主觀怎麼認定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可能會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但是他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爲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爲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爲和不作爲行爲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構成本罪,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但其後果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屬於一般違法行爲,不成立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之前,審判實踐中把握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時,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本罪立案追訴的標準來認定是否達到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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