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的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生產銷售假藥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立案標準
1、生產銷售假藥沒有構成犯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爲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爲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二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藥、劣藥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藥品,而爲其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儲存、運輸收入,並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收入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2、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什麼是假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假藥與劣藥原則上都是不得生產、不得流入市場的,任何已經獲得了生產、銷售藥品的商家,都不得爲了牟利就生產、銷售不符合行業規範的藥品。對於銷售藥品的商家來說,若是發現某藥物已經變質了,不得繼續售賣,而是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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