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盜掘古墓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爲,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爲,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私自掘取行爲,其行爲方式有的是祕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衆實施。本罪屬於行爲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爲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爲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爲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只要行爲人的盜掘行爲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二、盜掘古墓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後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爲,其行爲方式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爲,就構成本罪。後者則表現爲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爲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盜掘古墓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表現爲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爲,具體如上。
構成盜掘古墓罪的要件客體,指的是國家對於古文化遺址等的管理制度主體,指的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而然或者是單位在客觀上表現爲沒有經過批准私自進行挖掘古墓的行爲,主觀上是存在故意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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