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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共犯量刑是怎麼樣的?

賭博罪共犯量刑是怎麼樣的?

一、賭博罪共犯量刑是怎麼樣的?

要看在共同犯罪之中所處的位置,看是主犯、從犯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身份,根據身份不同受到處罰也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賭博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在相關司法解釋頒佈之前,對於明知而幫助開設賭場、經營賭場、賭博資金之流轉、介紹賭場員工、介紹參賭人員等事關賭博的居間行爲可否認定爲賭博罪的共犯還存在爭議。現在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在認定賭博罪共犯時必須注意兩點:

1、必須有共同的賭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行爲人的認識狀態是明知,認識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在此要說明的是,這裏的意思的聯絡和溝通可以是雙向的也可以是單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換言之,賭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於片面共犯。

2、行爲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絡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所謂直接幫助是指對於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並不是可有可無。依此認爲,對於那些在賭場組織賭博行爲,沒有開設賭場,參與抽頭分紅的受僱人員,由於他們的幫助行爲不具有直接促進作用,一般不應以賭博罪共犯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賭博罪就是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聚衆賭博,對於這種行爲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處罰,但對於共犯的處罰就需要先認定是哪一種類型,一般會在主犯的上面減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同的情況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