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1、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爲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爲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爲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爲解釋爲非法經營罪的行爲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爲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爲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爲明確解釋爲非法經營罪的行爲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爲。
2、生產、銷售假藥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特徵
(一)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衆的身體健康。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三)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爲個人和單位,表現爲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爲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認定上的重點應當是假藥,而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重點是屬於非法經營的行爲,兩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另外,生產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適用也是不一樣的,涉及到非法經營罪,如果不構成重大的經濟財產犯罪,還可以按照工商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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