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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

一、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

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爲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着手實行傷害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爲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爲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爲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爲故意殺人罪。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爲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爲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爲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爲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爲,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爲,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爲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爲,但由於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爲,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因爲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爲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爲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爲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爲,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爲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爲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爲,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爲成立故意傷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