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爲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爲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爲行爲人所有或佔有、使用對窩藏行爲的性質沒有影響。透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爲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爲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爲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爲,如爲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爲,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爲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爲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爲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爲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爲是否違背了行爲人的意志。
雖然從上文可以看出,認定窩藏罪主要是從構成該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着手,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要結合行爲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如果行爲人並不知道對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騙、矇蔽而爲其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爲窩藏罪,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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