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應怎樣判刑
一、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應怎樣判刑
犯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是指在擾亂社會秩序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積極參加者,是指主動參加擾亂社會秩序活動並起主要作用的人。但應注意的是,教唆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可能屬於積極參加者。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本罪爲必要的共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以聚衆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爲人往往企圖透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衆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衆多行爲人的共同故意。
三、尋釁滋事罪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1、雖然都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壞,但是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要是爲了耍威風、追求不尋常的刺激。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爲了爭取個人不合理的要求。
2、前者並不要求聚衆的形式,後者必須是聚衆,多人。
3、前者是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他人。後者是想給國家機關、公司施壓,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在聚衆擾亂社會秩序行動中的作用不同,所受的刑罰不同,對首要分子要從重處罰,對積極參與者可以從輕處罰。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故意犯罪,並且是聚衆性的犯罪活動,這項罪名和尋釁滋事罪存在差異,這兩種犯罪活動的動機不同,犯罪後的處罰意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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