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多次偷東西怎麼判刑
一、朋友多次偷東西怎麼判刑
針對多次盜竊的行爲,《刑法》直接規定爲盜竊犯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盜竊罪修改前的規定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不難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行爲的入罪範圍擴大了,即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管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只要實施上述行爲,均構成盜竊罪。
二、多次盜竊怎麼認定
1、必須是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爲。在刑法理論上,多次實施盜竊行爲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屬於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並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爲唯一定罪標準。換言之,如果行爲人在兩年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爲,雖然盜竊數額未達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處理。因爲立法者將“多次盜竊”入罪,正是出於打擊“多次盜竊”行爲人盜竊習性這一人身危險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爲人在兩年內實施的盜竊行爲未達三次,應從司法上認定其還沒有形成盜竊習性,其人身危險性還不足以刑罰予以打擊。但是如果其累計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盜竊罪作爲結果犯,以數額較大爲認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將數額較大作爲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稱盜竊罪爲數額犯。但是實踐中存在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數額雖然是情節認定的一個因素,但數額並不等同於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後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其他影響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因素。由於情節犯的情節屬於定罪情節,情節的具備即表明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爲次數作爲定罪依據的“多次盜竊”標準與數額較大同屬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兩者是並列的選擇關係,具有等價性,並無位階差別。數額是否較大並不影響“多次盜竊”是否成立盜竊罪,而只是“多次盜竊”的酌定量刑標準。
3、正確認定“次”。對於行爲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三個盜竊行爲,認定其構成“多次盜竊”並無爭議。但是對於在連續時間內對同一停車棚的三輛自行車或者同一樓道的三個住戶實施盜竊的,是認定爲一次盜竊還是“多次盜竊”,理論和實踐中向來存有爭議。
換而言之,偷東西怎麼判刑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數額比較小的情況,那麼是會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的;如果是數額較大的情況,那麼是需要被判處1-2年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數額很大的話,那麼是會判處2-3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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