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宣判後判決書多久可以拿到?
一、民事糾紛宣判後判決書多久可以拿到?
1、民事糾紛宣判後判決一般十日內可以拿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2、送達之日分幾種情況:
(1)直接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簽字之日。
(2)郵寄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在郵政回執上簽字之日。
(3)公告送達,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視爲送達。
二、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判決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後15日內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可以申請一審的人民法院進行執行。
第二審因爲是終審,所以自判決宣判之日起就可以執行。
申請執行時限爲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如果被執行人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大概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法院會讓你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車和房子以及其他不動產比較好執行。
三、民事訴訟執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爲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啓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爲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不管受理的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類型的案件,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並下發判決書、裁決書。案件審結後,法院也需要採取適宜的方式去發送判決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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