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適不適用緩刑?
一、被判拘役適不適用緩刑?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同時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有悔罪表現指的悔罪態度。悔罪的前提是認罪,實踐中,適用緩刑大都是認罪案件。悔罪態度是實施犯罪後的心理態度,心理態度要透過具體行爲來體現。有自首、立功、積極退賠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現的具體形式。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一個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險,需要綜合衡量,一般認爲,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會危害性的大的犯罪,司法機關很少適用緩刑。同時,刑法明確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後再犯罪算累犯嗎
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爲,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理由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緩刑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滿,即不再執行原判刑罰,而假釋是對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後5年內犯罪的構成累犯。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由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因此,如果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宣告緩刑後,意味着行爲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機構,也就是社區矯正機構在法院宣告的緩刑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適用宣判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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