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孕監外執行流產後收監嗎?
一、因懷孕監外執行流產後收監嗎?
因懷孕監外執行流產後收監,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情節,消失之後是可以進行收監處理的,需要解除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有三種情形:
一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公安機關證明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可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二、下列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未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暫予監外執行可能社會危險性的罪犯;
(3)自傷自殘的罪犯;
(4)罪犯嚴重。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爲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並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三、監外執行的程序的規定。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爲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監外執行它指的就是因爲當時人在監獄內部執行刑法是會導致自己的身體受到損害,因爲已經患了嚴重的疾病或者是懷孕不能夠照顧自己,所以可以在監外執行相關的刑罰,但是這些情形都已經消失,就需要收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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