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超期羈押追責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警察超期羈押追責是合理的行爲嗎?
警察超期羈押追責是合理的行爲。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爲。如果警方在進行辦案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有超期羈押的行爲的話,那麼涉事者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警方涉及,故意將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的話,可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怎麼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
怎麼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超期羈押行爲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超期羈押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有的認定爲非法拘禁罪,有的認定爲濫用職權罪。
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貪贓枉法、打擊報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的;
2、弄虛作假隱瞞隱瞞超期羈押事實的;
3、超期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自我傷害、自殺或者因受到毆打導致重傷、死亡或者發生其他嚴重結果的;
4、其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
三、什麼樣的情況構成超期羈押?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對於某一個案件的發生是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羈押的,這是合理的行爲,但是不同的案件對於當事人的羈押的期限也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帶了釋放的期限但是警察還不放人的屬於超期羈押的行爲,視爲違法的犯罪行爲,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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