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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何時入罪的?

頒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主要涉及數量數額標準和危害後果,根據資訊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何時入罪的?

個人資訊一旦泄露,應該報警。報案的目的一來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二來也是可以備案;如果個人重要的資訊丟失,而且知道怎麼丟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線索,保留證據上訴,情節嚴重可構成刑事犯罪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最新增加到《刑法》中的,此罪的處罰標準是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情節一般的,會被判處拘役;情節嚴重的,會判3年;情節十分嚴重,涉案金額巨大的,會判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對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資訊進行了來源條件的界定,列舉了“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法律條文中“等”字的表述就給予司法機關一定自由裁量空間。結合刑法條文的目的解釋和整體性解釋方法,從本罪所在的章節來看,其被置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保護的法益乃是公民個人的資訊安全。

在公民現實生活中,除了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之外,諸如網絡購物、物流快遞、房產、保險等服務性行業,與社會公衆也具有緊密的聯繫,這些單位掌握着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由於此類單位在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存在漏洞,某種程度上也成爲違法犯罪分子重點凱覦的對象。

就此而言,如果僅僅將刑法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限定在金融、電信、交通等刑法所明確列舉的單位,勢必不利於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也違背了刑法當初設定本罪打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侵害公民人身權利行爲的立法目的。

故對於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體,只要行爲人所在單位的性質決定其能夠較爲系統地接觸和獲取到公民資訊的,就屬於本罪的單位之列,而不必限於國家機關等公權力機關。本案被告人沈輝雖然不具有國家機關或其他公權力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其利用幫助南通市房產管理局資訊中心維護房產銷售系統的便利,私自匯出該系統中的公民個人房產資訊,正是利用了工作便利獲取並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其作爲犯罪主體的身份是適格的。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我們一般是有一定的認定的標準的,而且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入罪標準也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我們可以從犯罪動機是否主要是爲了牟利、個人資訊是否與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等方面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