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長江捕魚犯法嗎?
一、公民在長江捕魚犯法嗎?
公民在長江捕魚犯法。
在長江禁漁期內釣魚確實違法了相關規定,尤其是在現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最好不要去長江釣魚,一旦被發現,輕則警告,重則罰款。
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按照中國相關法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禁漁期是指爲保護漁業資源而規定禁止捕撈的期限。通常對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漁業水域,透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及國際漁業協定等形式,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禁止捕撈。它與禁漁區的作用近似。在中國,禁漁期與禁漁區的規定往往同時並用,即在一定時期內在劃定水域內禁止捕撈。
如中國政府對呂泗漁場規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爲禁止捕撈大黃魚和小黃魚的禁漁期;中國沿海近岸幼魚出現高峯季節對定置張網實行不得少於兩個月的禁漁期等。
在內陸水域的魚類繁殖或越冬季節,也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禁漁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漁和冬季禁漁兩種。實施禁漁期的規定,也是增殖漁業資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規定在幼魚生長階段的一定時期禁止捕撈,還有利於提高水產品的質量,增加漁業產值。
《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公民在長江捕魚是否是一種犯罪行爲,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若在禁漁區或者是禁漁區捕魚的話,肯定是一種違法行爲。此時將會採取行政方面的處罰措施,而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爲,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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