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藥罪宣傳行爲可以構成犯罪嗎?
一、生產假藥罪宣傳行爲可以構成犯罪嗎?
生產假藥罪宣傳行爲也是可以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四)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爲的。
二、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爲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生產假藥的行爲要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在犯罪分子存在宣傳該行爲時,也就構成了共犯的條件,公民發證有關違法犯罪行爲後應當立即報警,並提供相關證據和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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