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達成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自訴案件達成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如果調解處理,肯定是原告已經同意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這個時候法院就因爲原告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責任,認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了。
所以說,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的,加害人就不再承擔刑事責任了。除非有證據證明這個調解協議是違法達成的。
二、自訴案件的調解協議何時生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後,達成協議的,當事人認爲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可以採取口頭協議,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法院調解作爲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因其高效快捷解決糾紛受到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的認可。但工作中經常會遇到法官調解時在各種因素影響下達成協議並在調解筆錄簽字的當事人,回家後突然反悔覺得調解結果自己不能接受,希望反悔的案件。
三、調解協議怎麼起訴無效
如果不是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除有關正式部門(基層司法所或公證部門)的以外一般都不發生可以申請法律執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在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調解協議必須符合的條件:雙方自願;是非分明;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可以說明在下述幾個情況下法院調解協議不生效:一是違反雙方自願原則,違反當事人意志強行調解的;二是是非不分,明顯偏袒有過錯一方的;三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不過要能夠證明調解協議是在以上情況下作出的,這個證明過程甚至比調解過程難度還要大。
自訴案件的調解協議是有效的,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相關的執行,可以不需要再承擔其他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是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都不發生可以申請法律執行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在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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