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起訴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醉駕不起訴和緩刑的區別
1、意思不同
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但其本質是已經構成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且刑事訴訟的程序已經走完。
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
2、表現不同
適用緩刑只是刑罰較輕的表現,並不是不構成犯罪,在個人記錄上依然存有案底。對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大多表現爲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輕罪不訴實質上是檢察院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
二、醉駕不起訴和緩刑的法律規定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大部分省份出臺了規定,對醉駕的不訴、免罰、緩刑標準進行了明確,但大都選擇不公開,甚至加密。
三、關於醉酒駕車的刑事處罰
懲治“醉駕”犯罪,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針對羣衆關切,突出打擊重點,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1.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僞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爲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2.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 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爲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3.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爲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4.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並在撤銷案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或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5.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6.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爲人強令他人“醉駕”的,以共犯論處。
7.對“醉駕”犯罪並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 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8.“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醉駕不起訴與緩刑的區別在於是否會被定罪處罰,不起訴爲無罪或有罪但檢察院酌定不起訴終止訴訟,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緩刑爲法院已經判決有罪但是刑罰的方式爲附條件的免除收監執行。不起訴和緩刑的具體實施還要看所在地的具體法律規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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