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調查緩刑就一定會被執行嗎?
一、司法局調查緩刑就一定會被執行嗎?
司法局調查並不是就意味着緩刑就一定會被執行,司法局調查是接受法院委託進行適用社區矯正審前調查。
司法局調查是因爲法院認爲有可能判處緩刑。但有調查不代表一定緩刑。如果經調查認定不宜社區矯正,或者法院之後認定不符合緩刑條件,就不會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社區矯正社會調查評估辦法》
第四條 社會調查評估小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應當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若干規定,不得循私舞弊,不得索賄受賄,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參與社會調查的工作人員應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祕密,保護當事人隱私。
第五條 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調查工作。
二、一般緩刑必須具備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
緩刑的特點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這就決定了其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分子。相反,如果是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罰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所以,未被列爲緩刑適用的對象。至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罪行相對更輕,但由於管制刑本身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並無適用緩刑的必要。
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緩刑一般適用於交通肇事、責任事故、重婚、虐待、傷害、妨害公務、銷贓等較爲輕微的犯罪。對於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最關鍵的條件。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罪表現,不予關押可能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能宣告緩刑。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留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至於如何判斷確認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會,則應着重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犯罪情節的輕重。這可從犯罪動機、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惡劣,危害後果是否嚴重等加以考察。也就是說,從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兩個方面統一評價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大小。
其二,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現。這可從犯罪後是否真誠認罪悔過,是否如實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積極退贓,是否檢舉揭發同夥的罪行等加以考察。也就是說,從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衡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的大小。只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小的犯罪分子,纔可以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緩刑並不是所有的按最分子都能執行的,也並非只要是那些最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提出緩刑請求就會被批准的。通常情形下,緩刑執行之前,會有一個司法局進行調查的程序,調查後會給出是否同意緩刑執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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