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後是否可以中止嗎
不可以。在犯罪過程中,不可能既出現犯罪未遂又出現犯罪中止,兩者是不能共存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爲人的本意,即欲爲而不能爲。在犯罪中止中,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爲而不爲。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爲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爲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爲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爲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爲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爲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違法人員的處罰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罰。處罰時,案件的中止犯罪人員如沒有構成犯罪後果,沒有觸犯我國的法律規定的,辦案機關可以減輕或者從輕對違法人員的處罰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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