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詐騙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團伙詐騙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團伙詐騙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到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爲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爲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
二、詐騙罪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爲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僞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爲,稱爲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從犯是可以對照主犯來從輕處罰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對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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