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無罪辯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爆炸罪無罪辯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3、明顯無罪的案件切忌輕罪辯護
4、無罪辯護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
無罪辯護成功率低、風險較大,辯護律師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辯護律師固然享有“獨立辯護”權利,但這種權利源自當事人的信任與委託授權,而不是違背當事人意志來完成。辯護律師當然要主導辯護策略,但是否做無罪辯護應當與委託人充分協商,爭取他們的理解與支援。辯護律師沒有與委託人充分協商,卻去博弈那不足萬分之八的無罪判決率,很容易爲以後一旦辯護失敗引起衝突埋下禍根。
二、如何認定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爲表現
本罪侵犯的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行爲表現爲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
如果行爲實施的爆炸行爲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二)本罪的行爲方式
爆炸行爲有作爲和不作爲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爲方式,而行爲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爲爆炸犯罪。
實施爆炸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如有的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將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內爆炸,有的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設備發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實施爆炸地點主要是在人羣集中或者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交通線等處,如將爆炸物放在船隻、飛機、汽車、火車上定時爆炸,在商場、車站、影劇院、街道、羣衆集會地方製造爆炸事件。
(三)本罪的主觀因素
1、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行爲人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由上可知,如果公訴方認定構成有罪,但是律師做無罪辯護的話,首先,律師在某種程度上就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見,既然做無罪辯護,那說明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認罪,其次,這樣公然和公訴方持相反的意見,如果辯護成功,那就說明從公安機關到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都存在重大問題,所以無罪辯護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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