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跟受賄有哪些區別,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貪污跟受賄屬於貪污賄賂犯罪當中最常見的犯罪,同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常犯的兩個,我國對貪污跟受賄的立案標準、量刑標準規定的一樣,因此就導致一部分人無法準確區分貪污跟受賄。那到底這兩個罪名之間有哪些不同之處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貪污跟受賄有哪些區別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爲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爲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爲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二、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一)貪污受賄犯罪在犯罪主觀意識上是出於故意的,實踐中怎麼認定這種故意的犯罪意識呢?根據今年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二)司法解釋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因此,只要是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污、受賄行爲,不管事後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於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認定,以此堵住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試圖逃避刑事追究的後門。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利,“身邊人”收錢行爲的刑事責任問題。本着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該行爲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犯罪,關鍵看其對收錢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後的態度。
爲此,《解釋》第16條第二款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裏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上文中小編爲大家總結了四點,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要是說到貪污跟受賄的相同之處,無非就在於犯罪主體、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上面。由於之前我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修改,因此現在需要按照最新的規定來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
-
單位行賄罪既遂如何量刑
律師解析:單位行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分別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法定其他量刑情節。該罪是指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
-
法律規定行賄罪可以否適用緩刑的規定
律師解答:符合緩刑條件就可以。律師解析:犯行賄罪的犯罪分子有可能適用緩刑。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1、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節較輕;3、有悔罪表現;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
-
涉嫌受賄罪有什麼意思
律師解析:涉嫌受賄的意思就是當事人可能有受賄的違法犯罪行爲,但暫時還沒有定論,需要進一步調查纔可以確定是否構成受賄。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
-
達到什麼標準介紹賄賂罪才能立案?
律師解析:達到以下標準介紹賄賂罪才能立案: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爲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爲3人以上介紹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