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受賄罪就是公務人員透過自己的職權非法收取別人的財物,我們就稱其爲受賄罪,那麼受賄罪在司法上的解釋是如何的呢?是不是與我們理解的不太相同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吧。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附則
(二)本規定中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爲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法得的利益和爲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律各種開支、費用等。
(四)本規定中有關賄賂罪案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據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1989.11.6 法〔研〕發〔1989〕35號)
透過上面文章的仔細閱讀,我相信大家對於受賄罪的司法解釋都有多多少少的瞭解了吧,在實踐生活中受賄罪常常很貪污罪相提並論,但是兩者之間又有所區別,感謝大家閱讀小編帶來的文章,歡迎繼續關注我們本站網站推出的文章。我們網站中還有許多的專業在線律師,歡迎大家透過他們解決目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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