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是什麼
一、親子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是什麼?
1、被鑑定人同意鑑定。
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願鑑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於自己的證據,親子鑑定結論作爲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後果,被鑑定人有權透過拒絕鑑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後果。如果被鑑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法院作爲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爲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鑑定的被鑑定人進行勸說,經法院極力勸說仍拒絕鑑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鑑定。
2、做親子鑑定的機構很多,但上戶親子鑑定,屬於司法鑑定的範疇,所以,選擇鑑定機構,必須要有親子鑑定報告一定要全國有效並被全國的公安、司法等部門認可,必要時還需要國際認可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如孩子被拐騙到國外或香港等地區)等。
3、上戶親子鑑定參與鑑定的人員:僅從上戶需求考慮,可以是父子(女)或母子(女)鑑定就可以憑鑑定結論上戶。但因親子鑑定中基因突變因素及上戶口諸多因素考慮,上戶親子鑑定最好是做父母子(女)三人做親子鑑定。
4、被鑑定者半年內輸過他人的血,或在兩年內進行過骨髓移殖,無法得出準確的結論。需要鑑定者應該避過以上時間 。
二、司法鑑定程序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綜上所述,親子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關對於超出鑑定範圍的事項,鑑定材料不真實,違背社會公德的事項,不得受理,未成年進行鑑定的,鑑定過程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近親屬到場,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事項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鑑定事項及用途以及鑑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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