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司法鑑定的啓動在哪些情況下
一、對於司法鑑定的啓動在哪些情況下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初期申請司法鑑定主要是偵查機關、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偵查中後期和起訴、審判階段,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鑑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請,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證據或對原告方提供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申請初次鑑定或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權或負有舉證責任,提請司法鑑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司法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案由、鑑定對象、鑑定理由、鑑定要求、擬聘請的司法鑑定機構或鑑定人。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鑑定用、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申請司法鑑定的注意事項
1.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進程中發生的,沒有引起訴訟的事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則一般不透過司法鑑定的方式加以決定。
2.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被鑑定客體是指與案件確實有關的人身、財物、事實、現象,是鑑定所要確定的目標。
4.供鑑定客體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在鑑定中習慣稱之爲檢材。
5.案件中那些無需專門知識技能即可被人們以普通常識所理解和認可的證據,如有明顯特徵的贓物、無爭議的契約或視聽資料等,則不會成爲司法鑑定的客體。應當明白,訴訟中,案件中的大量證據是不鑑自明的。
6.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7.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8.鑑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10.鑑定人做出的鑑定意見是一種證據,不具有判決意義。鑑定意見要經過控辯雙方質證和辯論,是否採信由法院決定。
在民事糾紛過程中,如果涉及醫療糾紛或其他網絡糾紛,一般需要申請司法鑑定。法院具有相關的司法鑑定權。如果不激活,那麼即使我們進行司法鑑定也是沒有用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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