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筆跡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有嗎
一、撤回筆跡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有嗎
沒有,但是民事案件的申請筆跡鑑定,已經交到司法鑑定中心的,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筆跡鑑定的。因爲,民事案件一般是可以調解或者撤訴結案的。是否要撤回鑑定,當事人有權提出。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同意撤訴,鑑定也就沒有必要了。但是,鑑定費是否能退還,要看筆跡鑑定的收費規定和實際鑑定的工作情況而定的。
下面是調解和撤訴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原告有權申請二次筆跡鑑定嗎
原告有權申請二次筆跡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 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等。
三、申請鑑定費由誰承擔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
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援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筆跡鑑定一般是在舉證的時候需要,如果對於第1次鑑定的結果存在異議,那麼是可以申請第2次鑑定,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其次如果已經申請了筆跡鑑定,但是當事人如果想撤回申請的話也是可以的。但法院是否會准予,則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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