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工作嗎
一、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工作嗎?
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保證金會被沒收嗎?
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保證金會被沒收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九十七條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五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九十八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審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場的,應當向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宣佈,由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在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如果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議期限,或者複議、複覈後維持原決定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綜上,雖然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工作,但在司法實踐中,正常的上班工作肯定多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爲在取保候審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有諸多限制,比如不能進入特定的場所,不能跟特定的人會見,駕駛證等相關證件,甚至都要上交給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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