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下批准逮捕多久能到法院?
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爲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爲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爲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如檢察院認爲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認爲具備逮捕條件的需要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請書,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後執行,一般情況下批捕後經過偵查和審查程序,需要3個月後才能起訴到人民法院,案情複雜的可能會延長起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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