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是否需要戶口本主頁
一、領證是否需要戶口本主頁?
辦理結婚證,應出具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且戶口本必須具有主頁(戶主)和其本人這一頁,缺一則無法辦理。如果戶口本缺少主頁或本人一頁,當事人則需到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開具戶籍個人資訊證明,加註用於結婚登記使用,加蓋派出所戶籍管理公章,就可以作爲當事人戶口本使用。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二、關於戶口簿的問題。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三、不領結婚證可以舉行婚禮嗎?屬於違法嗎?
可以舉行婚禮,不屬於違法,但是不受婚姻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男女在民政局申請領結婚證的時候,要求雙方均滿足《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結婚條件,同時還不能有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而在辦證的時候,也要求雙方提供各自的身份證件,其中就包括各自的戶口本以及戶口本中戶主頁。要是缺少了戶主頁或者本人的那一頁,則無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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