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階段的時間有哪些規定?
審查批捕階段的時間有哪些規定?
第一,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屬於拘留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第一種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爲十日,第二種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那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爲十四日,第三種情況,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那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應爲三十七日。
第二,因案情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延長拘留期限應是在原有期限的基礎上順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十天的拘留期限,但是應在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在3日以內不能提請,只能延長拘留期限。
延長拘留期限,實際上是延長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由於公安機關處在刑事訴訟的前階段,源於習慣操作,如果認爲延長拘留期限只能在執行拘留後3日之內基礎上延長,顯然是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認識出現了錯誤。所以要糾正這種觀點。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下列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的,有無逮捕必要難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後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殺人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罪與非罪認定上存在重大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審查批捕的時間在人民檢察院接收到申請之後,一般會在七日之內進行審理。對於批捕的時間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也可以進行延長,申請批捕時間延長也需要向當地檢察院進行申請。對於需要逮捕的當事人,公安機關一般也會在三日之內向檢察院提出批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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