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檢察院批捕後是否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後,其實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最終是否能獲得批准,還要看實際有沒有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二、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總之,法律制度當中沒有規定在批捕之後的這個階段就絕對不能夠申請取保候審了。理論上,直至刑事法庭開庭審判之前都有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機會,只不過,憑藉實際的司法辦案經驗來說,當然最好是在檢察院還沒有批捕之前就先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肯定也會先審查當事人有沒有滿足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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