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認爲不批捕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檢察認爲不批捕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嗎?
沒有正式批捕可以取保候審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被逮捕,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經辦案機關決定後,就可以予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是犯罪行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爲是犯罪的;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爲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認爲不能採取逮捕措施,也一定是因爲當前的證據材料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不符合批捕條件。可是,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如果存在着爭議的話,也一樣是可以提出複議的。被取保候審了的犯罪嫌疑人,也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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