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豐人員監視居住需要注意哪些
輝豐人員監視居住需要注意哪些
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採取監視居住人員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辦案機關可以予以逮捕。所以說被採取監視居住人員一定要遵守以上六點,同時監視居住是抵扣刑期的,具體爲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同取保候審。是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
監視居住還需要經人民法院的審判後,才能確定是否有罪,犯的是什麼罪,具體該怎麼量刑。因此監視居住後並不一定會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的環節操作,有關的部門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諮詢有關的人員,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充分的保障,但是生活中一旦被監視居住,自己的活動就會受到限制,因此自己要合理的遵循,切勿違反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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