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時間應該是幾天
一、刑事拘留時間應該是幾天?
1、刑事拘留是以日爲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 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爲止。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2、刑事拘留是一種暫時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具體執行的。既然說了是暫時限制人身自由,那刑事拘留肯定就是有期限限制的。關於刑事拘留時間怎麼算的問題,相信是大家都不太瞭解的。
3、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4、刑事拘留的時間規定有三種。3日;3-7日;30日。
二、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0九條的規定,
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三、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四、刑事訴訟法第82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擁有決定拘留的權限以及決定執行拘留的權限,人民檢察院決定需要逮捕、決定拘留的情形是,案件是由檢察院偵查的犯罪嫌疑人逃跑 以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毀滅證據、犯罪嫌疑人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的情形,人們檢察院可以決定是否採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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