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不批准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審查批捕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2.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爲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證據不足的認定
可概括爲三點,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爲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爲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說明。如是否確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錢、財、物有無可靠的來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詞證據定罪處刑,有供無證,只有證言,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實物證據驗證,或曰沒有必要的證據說明各種實物的來源和去向,均可視爲證據不足。當然,由於刑事案件的複雜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現場,案中實物消毀或者揮霍已盡,往往沒有實物證據可查。針對這種情況,仍要貫徹實物驗證法則,沒有直接的實物可證,可以收集相應的間接證據(或曰情況證據),說明確有此人,確有此事,確有此款,確有此物等等,總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幾個言詞證據定案。我們認爲,一個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不能定罪處刑,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個或幾個證人證言證明,都屬於沒有達到證明的標準,均可叫做證據不足。
可見,我們日常生活中在進行司法訴訟時一定要遵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方也要提供事實充分、邏輯合理的證據來主張被告的犯罪事實。另外,我們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也要合法合理,不使用假證據、假證人等,收集的證據一定要注意真實性、時效性、是否存在邏輯漏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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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多長時間後可以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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