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適用條件有哪些
監視居住屬於一種強制措施,實踐中,檢察院、法院以及公安機關都是可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而我國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中,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法律對監視居住是如何進行規定的吧。
一、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並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此時大家都已經知道我國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有哪些了吧。當行爲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最好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忙,這樣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其合法利益。如有需要可以透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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