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有什麼
一、不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有什麼
不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對交通違法行爲記錄有異議的;駕駛人不具備處理被綁定車輛違法記錄準駕資格的;駕駛人透過自助處理交通違法行爲,記分可能達到12分及以上的;駕駛人或被綁定的機動車屬於重點備案、限制處理等情形的;交通違法記錄不在自助平臺、終端傳輸範圍內或無法透過自助平臺、終端處理的;其它不允許自助處理的情形。
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爲兩種情形:
第一,監視居住作爲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爲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
一是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實行羈押違揹人道主義原則;
二是基於案件的特殊性,採取監視居住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爲了避免超期羈押,實行監視居住。第一個方面體現對有特殊情況的人的關照和對人權的保障,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後兩個方面體現出及時懲罰犯罪和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要求。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發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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