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檢察院接到案子多長期限決定批捕?

檢察院接到案子多長期限決定批捕?

一、檢察院接到案子多長期限決定批捕?

按照《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爲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二、公安機關對檢察院決定不服怎麼辦?

公安機關如果認爲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覈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覈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調查結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案件到檢察院之後,檢察院進行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製作逮捕決定書,這個時效是七天,從拿到案件的時候開始計算。公安機關拿到逮捕證後,排出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