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半年批捕了一年怎麼處理?
一、判刑半年批捕了一年怎麼處理?
判刑半年批捕了一年可以利用批准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折抵判刑的時間。羈押抵刑是根據《刑法》將法院判處的刑期減去法院判決前羈押的期限,就是最後應當服刑的期限。羈押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抵管制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對於批捕的羈押刑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計算和處理,特別是對於已經批捕了的情況下,
在我們國家,如果存在者判刑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性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這段時間當中是完全可以折抵刑期的。不同的強制措施的方式,折抵刑期的時間長短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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